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954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185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9年5月23日起至民國129年5月2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民國93年2月13日向聲請人借用2,5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13年2月11日止,依約分期攤還本息。
詎相對人自民國96年9月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135,42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約定書及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記擔保透支約定書增補替代合約影本1件、交易明細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6年度拍字第195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459│建│0│00│7875.00│100000分之137│└──┴───┴────┴────┴──┴─┴──┴──┴────┴───────┘┌─────────────────────────────────────────────────┐│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95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四│││││││合│主要│陽│花│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建築│││││││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材料│台│台│位││├──┼─┼──────┼────┼────┼─┼─┼─┼─┼─┼─┼─┼─┼──┼─┼─┼─┼──┤│001│10│臺南市東區中│臺南市東│20層樓房│82│││││││82│鋼筋│12│0.│平│全部│││77│華東路二段18│區虎尾寮│鋼筋混凝│.3│││││││.3│混凝│.2│92│方││││7│5巷14號4樓之│段459地│土造│4│││││││4│土造│1││公│││││1│號│││││││││││││尺││├──┴─┴──────┴────┴────┴─┴─┴─┴─┴─┴─┴─┴─┴──┴─┴─┴─┴──┤│「共同使用部分:虎尾寮段10909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504」││「共同使用部分:虎尾寮段10912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