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二八○號
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甲○○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業於九十年六月一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茲已逾限,迄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蕭艿菁法官陳永昌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書記官劉美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