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再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再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三五四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於本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一三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雷元結
法官黃鴻昌法官鄧振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梁雅華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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