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全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全字第387號

聲請人 黃芊淮 (原名 黃瓊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2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法定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七編保全程序對於代理權欠缺之補正,並無特別規定,則上開同法第一編第49條、第121條之總則規定,於假扣押之程序,自仍應適用之。末按法定代理權有無欠缺,不問訴訟程度如何,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最高法院26年鄂上字第41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雖以「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然未提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此攸關聲請人之聲請合法與否,並與前開法定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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