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15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523號

原告 曾沛榆

訴訟代理人 唐樺岳 律師

紀宜君 律師

被告 陳漢松

訴訟代理人 陳為元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漢松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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