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523號
原告 曾沛榆
訴訟代理人 唐樺岳 律師
紀宜君 律師
被告 陳漢松
訴訟代理人 陳為元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漢松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