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2號聲請人 陳慧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0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書記官許清琳┌─────────────────────────────────────┐│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呂昆哲 │三峽鎮農會│100年9月30日│100,100元│CH0000000│││││民生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