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99號聲請人 黃君偉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黃君偉因竊盜、贓物、偽證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判刑,為此聲請本院准予合併定應執行刑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犯並經分別判決確定之各罪,縱符合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本身亦無逕向本院聲請之權,而應請求檢察官聲請之。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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