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134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行專訴字第1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34號原告漢弓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光燦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山洲有限公司代表人 郭金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山洲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95年1月16日以空壓機氣閥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形式審查後,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29335
2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為由,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後,認系爭專利並未違反前開規定,於99年
3月9日以(99)智專三㈢05052字第0992014749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對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有損害,依前揭意旨,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欣蓉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書記官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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