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判決101年度家訴字第93號原告 黃秀蕊 被告 黃林足 被告 黃秀宏 被告 黃秀斌 被告侯 黃秀研 被告高 黃秀霞 被告 吳黃秀碧 被告蔡 黃秀麗 被告 黃秀慶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就被繼承人 黃毓震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如附表二所示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九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黃秀斌、吳黃秀碧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黃林足與被繼承人黃毓震為夫妻關係,共同育有子女即原告及被告黃秀宏、黃秀斌、 侯黃秀研高黃秀霞 、吳黃秀碧、 蔡黃秀麗 、黃秀慶等8人,嗣被繼承人黃毓震於民國95年9月23日死亡,繼承人為兩造,每人應繼分各為9分之1。被繼承人死亡時,留有如附表一之遺產,復無法律規定不得分割,亦無遺囑或契約約定不得分割之情形,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本於遺產分割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黃毓震之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黃林足、黃秀宏、侯黃秀研、高黃秀霞、蔡黃秀麗、黃秀慶部分:同意原告之請求。
(二)被告吳黃秀碧、黃秀斌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及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為證,且為被告等人所不爭執,而堪信為真正。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分別著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繼承人黃毓震遺有如附表一之財產,依上開規定,兩造在分割遺產前,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而兩造就系爭遺產既不能協議分割,則原告以遺產分割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黃毓震之遺產,自屬有據,並應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共同繼承,每人各得9分之1。原告本於遺產分割請求權,請求分割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並主張如附表二所示方法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
1項所示。
四、遺產分割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而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換算之結果分擔,亦即各負擔9分之1,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78條、第85條第1項。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家事庭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書記官莊惠如附表一:
┌──┬─────────────────┬──────┐│編號│土地座落地號│面積│├──┼─────────────────┼──────┤│1│屏東縣○○鄉○○○段○○○○○○號土地│1026平方公尺│││││├──┼─────────────────┼──────┤│2│屏東縣○○鄉○○○段○○○○○○號土地│5605平方公尺│││││└──┴─────────────────┴──────┘附表二:
┌──┬───────┬───────┐│編號│繼承人姓名│應繼分比例│├──┼───────┼───────┤│1│黃秀蕊│九分之一│├──┼───────┼───────┤│2│黃秀宏│九分之一│├──┼───────┼───────┤│3│黃秀斌│九分之一│├──┼───────┼───────┤│4│侯黃秀研│九分之一│├──┼───────┼───────┤│5│高黃秀霞│九分之一│├──┼───────┼───────┤│6│吳黃秀碧│九分之一│├──┼───────┼───────┤│7│蔡黃秀麗│九分之一│├──┼───────┼───────┤│8│黃秀慶│九分之一│├──┼───────┼───────┤│9│黃林足│九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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