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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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49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耀宗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章曉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