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306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非訟代理人 黃立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儒平鄭愛嬌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登記謄本相符之附表(土地權利範圍有誤)。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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