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403號
上 訴 人 朱鳳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玉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