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403號
上 訴 人  朱鳳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玉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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