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訴訟代理人 黃家妤
被 告 黃啟南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538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3年7月9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鄭瓊琳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壹仟玖佰肆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
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
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收
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鄭瓊琳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