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205號
原   告  李英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怡君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96,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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