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454號
原 告 盧俊成
被 告 黃麒樺 (原名 黃俊樺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2,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4,5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