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24號聲請人 張晉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秀瑞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嗣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並可逕送本院之院址「南投縣○○市○○路○○○號」。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