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8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806號聲請人 陳櫻芳 (原名為 陳瓊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本票乙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1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2年8月20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本票,業經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712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本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2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吳語杰┌───────────────────────────────────────────────┐│本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806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 林火盛 ││94年7月6日│94年7月7日│20,000,000元│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