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九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正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薇莉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