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九六О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