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原名陳麗琳)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八○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風化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
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以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八○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五年,並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止更犯妨害風化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二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二一五號)、最高法院(九十年度臺上字第二六三七號)駁回上訴,於九十年四月十九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玉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嬌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