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男三右被告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九○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而將被告釋放。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屢經傳喚未到,經拘提亦無結果,此有送達回證及拘票附於本院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陳彥宏法官吳為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