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訴字第五六六號
原告基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丁晚 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居所地係在台北縣蘆洲市○○路○○○巷○○號一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