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簡附民字第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何俏美法官陳永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