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八四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前向鈞院聲請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鈞院以九十年度裁全字七八一一號假扣押裁定准予相對人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並聲請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對聲請人起訴,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請求鈞院命相對人即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相對人前經本院以九十年度裁全字七八一一號假扣押裁定准予扣押聲請人之財產後,對聲請人已提起九十一年度重訴四三六號清償債務事件之本案訴訟,並已獲得確定之勝訴判決一情,業經相對人陳報在卷,並有相對人提出之前開案件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各一份在卷可憑,而上情亦經本院查詢屬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份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假扣押事件,既經相對人提起訴訟,並無聲請人所指之本案尚未繫屬之情形,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周玉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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