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14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霖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緝字第19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俊霖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黃俊霖明知甲基安非他命、MDA及MDMA(聲請意旨漏載MDMA,應予補充,下同)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持有之,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A及MDMA之犯意,於民國102年5月28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分別為「蟑螂」及「菜鳥」之成年男子,購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5包(驗前總純質淨重為11.403公克)、
MDA(俗稱搖頭丸,驗前總純質淨重為0.942公克)共14顆及MDMA0.5顆(俗稱搖頭丸,驗前淨重為0.130公克)後,即同時非法持有之。嗣於102年5月29日下午5時43分許,經警據報前往其當時位於高雄市○○區○○○路○○○號3樓之租屋處執行勤務,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遂悉上情。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訊據被告黃俊霖於偵訊中坦承前揭犯行不諱,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9所示之物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呈現: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含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6至7所示之物含MDA成分及扣案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物含MDMA成分,此有該醫院102年12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6477號及102年8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491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份存卷可按,是上開扣案物確均含第二級毒品成分,則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從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述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查甲基安非他命、MDA及MDMA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本案因無證據足認被告係分別起意向「蟑螂」及「菜鳥」購入本案扣案毒品後,始先後持有之,本院自難據為不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是應認被告乃同時持有本案扣案毒品,僅論以一行為為宜。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MDA、MDMA,乃一行為觸犯數相同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應論以一罪。聲請意旨雖未論及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部分犯行(即附表編號9所示已檢驗用罄之毒品MDMA部分),惟因此部份與本院所認明之被告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具有上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自為本案聲請之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毒品,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兼衡其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境生活狀況暨持有毒品之數量、期間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確含甲基安非他命及
MDA成分無訛,已如前述,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8只(即附表編號1至8部分),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依上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含附表編號9部分),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因無證據足以證明與本案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具關連性,自不得併為沒收之宣告,併予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葉明德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扣押物名稱│數量│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1包│驗前淨重9.328公克,驗後淨重9.270公克│├──┼──────────────────────┼───┼────────────────────┤│2│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1包│驗前淨重4.635公克,驗後淨重4.611公克│├──┼──────────────────────┼───┼────────────────────┤│3│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1包│驗前淨重1.948公克,驗後淨重1.925公克│├──┼──────────────────────┼───┼────────────────────┤│4│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1包│驗前淨重0.661公克,驗後淨重0.633公克│├──┼──────────────────────┼───┼────────────────────┤│5│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1包│驗前淨重0.176公克,驗後淨重0.152公克│├──┼──────────────────────┼───┼────────────────────┤│6│搖頭丸(MDA,紅色圓型錠劑)(含包裝袋1只)│4顆│驗前淨重1.220公克,驗後淨重0.859公克│├──┼──────────────────────┼───┼────────────────────┤│7│搖頭丸(MDA,紅色圓型錠劑)(含包裝袋1只)│10顆│驗前淨重3.008公克,驗後淨重2.625公克│├──┼──────────────────────┼───┼────────────────────┤│8│空夾鏈袋│1個│原供包裝編號9所示搖頭丸之用│├──┼──────────────────────┼───┼────────────────────┤│9│搖頭丸(MDMA,藍色圓型錠劑)│0.5顆│驗前淨重0.130公克,驗後檢體用罄│├──┼──────────────────────┼───┼────────────────────┤│10│電子產品(SKY廠牌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註:編號1至7驗前總純質淨重為12.345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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