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06號上訴人 吳啟章
江明珍 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上訴費用,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106年7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上訴費用,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