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8年度虎簡調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簡調字第4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顏天德陳瑞蘤 間請求回復土地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顏天德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
)121,276元及利息未清償,竟於民國95年12月28日將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以夫妻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於相對人陳瑞蘤
,致聲請人不能聲請強制執行,為保障聲請人債權,爰聲請
調解,請求相對人陳瑞蘤應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95年12月
28日經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以夫妻贈與(收件字號:95年
北地資字第135560號)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並回復登記予相對人顏天德所有,如相對人同意可由聲請人
代位辦理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
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形成之訴,
是依法律關係性質,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
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書記官郭美儀
附表
┌──┬───┬─────────────────────┐
│編號│種類│財產所在或名稱│
├──┼───┼─────────────────────┤
│1│土地│雲林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32│
│││92分之2091)│
├──┼───┼─────────────────────┤
│2│土地│雲林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2│
│││0分之2)│
├──┼───┼─────────────────────┤
│3│土地│雲林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2│
│││分之2)│
├──┼───┼─────────────────────┤
│4│土地│雲林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
│││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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