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小字第98號
原 告 楊殿銘
被 告 黃俊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
有明文。次按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
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
此一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23,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8年1月15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新臺幣1,000
元,前揭裁定業於108年1月24日合法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答詢表
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9頁、第11頁至第15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鍾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書記官郭岱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