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簡字第240號
上 訴 人 陳姿樺
訴訟代理人 周昱霖
被 上訴人 周惠竹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7年度花簡字第240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1月25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
,未繳納上訴費用。本件上訴人敗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60,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如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