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8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振興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振興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振興於民國112年5月3日親自收受本院判決正本,並於111年5月19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如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