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173號聲請人 蘇洋蘭 相對人 蘇恭平 關係人 蘇文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蘇恭平(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任蘇洋蘭(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蘇恭平之監護人。
三、指定蘇文貞(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蘇恭平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弟,因重度智能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現居住於衛生福利部嘉南教養院,並有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書為證。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規定,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蘇文貞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本院調查結果,聲請人主張之前述事實,已據提出戶籍謄本、前述診斷證明書及身心障礙證明書為憑;又本院囑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所為監護宣告鑑定結果,經審驗相對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況,相對人外表痴傻,無法回答問話,可在熟悉的環境中短暫走幾步路,日常生活,如:吃飯、穿衣、洗澡、大小便及個人衛生大都需別人協助。精神檢查方面個案注意力、判斷力、對人、時、地、方向感、計算能力、記憶力及抽象思考能力,均有明顯缺失。綜合上述,個案是一位智障患者,恢復可能性低,日常事物需別人協助,注意力、記憶力、算術能力、理解能力、表達能力、抽象思考能力等方面有明顯障礙,對事情之認知與是非判斷有明顯缺失,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建議為監護宣告等語,有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家附設仁馨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可參。本院審酌前述鑑定意見及結果,認相對人智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之效果。因此,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又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及第1111條之1各有明文。本件相對人既為監護之宣告,已如前述,且無訂立意定監護契約,自應為其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經本院調查,相對人未曾結婚,父母均已過世,最近親屬為姊姊共3人,聲請人為其大姊、關係人為其三姊,相對人目前居住在衛生福利部臺南教養院。聲請人、關係人均表示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經相對人之二姊 蘇麗鳳 出具同意書等情形,有戶籍謄本、同意書在卷可查。本院考量相對人最近親屬之意願,聲請人、關係人均為相對人至親及其等之意願,認由聲請人任相對人之監護人,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再者,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本件聲請人既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其於監護開始時,對於相對人之財產,自應依前述規定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即關係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說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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