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829號債權人 曾品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葉慧貞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此於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400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慧貞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就同一債權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板小字第4826號判決確定在案,此有債權人所提民事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附卷可稽。債權人基於相同法律關係,聲請對同一債務人就前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請求內容核發支付命令,顯屬重複,債權人實無再聲請支付命令以保護其權利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