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金訴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訴字第173號上訴人即被告連一文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0年4月1日所為之109年度金訴字第1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及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第一審法院經形式上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連一文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
0年4月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其於收受判決後,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嗣經本院於110年6月7日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於110年6月15日送達被告位於桃園市○○區○○路○○○號之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將該文書寄存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以為送達處,且被告於前揭送達時間未在監執行或羈押於看守所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為憑,是依刑事訴訟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上開裁定已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被告至遲應110年7月1日向本院補正具體理由(加計在途期間1日),惟被告並未於期限內補正上訴理由書,且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書,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自應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潘曉萱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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