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11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聲字第5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11號聲請人 馬麗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間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4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為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所明定。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158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其主張: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扶助在案等語,為其論據。經查,聲請人除提出上開主張釋明其無資力外,其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該分會准予全部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9年12月24日法扶群字第1090002234號函及附件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就本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提起上訴,尚難遽爾認其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救助聲請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簡慧娟法官鍾啟煌法官蔡紹良法官王碧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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