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280號視同上訴人 劉明 (即 劉守文 之承受訴訟人)
劉宏 (即劉守文之承受訴訟人) 南條喜代子 (即劉守文之承受訴訟人) 鄭金粉 (即盧仁之承受訴訟人) 盧明達 (即盧仁之承受訴訟人) 盧明煌 (即盧仁之承受訴訟人) 林淑貞 (即 盧得晃 之承受訴訟人) 盧威賢 (即盧得晃之承受訴訟人) 盧威富 (即盧得晃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陳文旺 訴訟代理人 陳筱媛 訴訟代理人 李家銘 訴訟代理人 張恆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劉明、劉宏、南條喜代子為劉守文之承受訴訟人、由鄭金粉、盧明達、盧明煌為盧仁之承受訴訟人、由林淑貞、盧威賢、盧威富為盧得晃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但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視同上訴人劉守文、盧仁、盧得晃已分別於民國11
0年5月25日、110年5月2日、110年5月28日死亡,而劉守文之繼承人為劉明、劉宏、南條喜代子;盧仁之繼承人為鄭金粉、盧明達、盧明煌;盧得晃之繼承人為林淑貞、盧威賢、盧威富,此有卷附之繼承人及被繼承人戶籍謄本可稽,是本件自應由上開繼承人繼承劉守文、盧仁、盧得晃之訴訟,惟該等繼承人迄今仍未聲明承受,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等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張震武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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