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280號視同上訴人 劉明 (即 劉守文 之承受訴訟人)
劉宏 (即劉守文之承受訴訟人) 南條喜代子 (即劉守文之承受訴訟人) 鄭金粉 (即盧仁之承受訴訟人) 盧明達 (即盧仁之承受訴訟人) 盧明煌 (即盧仁之承受訴訟人) 林淑貞 (即 盧得晃 之承受訴訟人) 盧威賢 (即盧得晃之承受訴訟人) 盧威富 (即盧得晃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陳文旺 訴訟代理人 陳筱媛 訴訟代理人 李家銘 訴訟代理人 張恆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劉明、劉宏、南條喜代子為劉守文之承受訴訟人、由鄭金粉、盧明達、盧明煌為盧仁之承受訴訟人、由林淑貞、盧威賢、盧威富為盧得晃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但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視同上訴人劉守文、盧仁、盧得晃已分別於民國11
0年5月25日、110年5月2日、110年5月28日死亡,而劉守文之繼承人為劉明、劉宏、南條喜代子;盧仁之繼承人為鄭金粉、盧明達、盧明煌;盧得晃之繼承人為林淑貞、盧威賢、盧威富,此有卷附之繼承人及被繼承人戶籍謄本可稽,是本件自應由上開繼承人繼承劉守文、盧仁、盧得晃之訴訟,惟該等繼承人迄今仍未聲明承受,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等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張震武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