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金訴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訴字第173號上訴人即被告連一文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連一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連一文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73號判決,其於民國110年4月12日收受判決後,雖於110年4月23日具狀聲明上訴,然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若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潘曉萱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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