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144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守利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之規定,應徵非訟事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