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兵志遠
江定璋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恩慧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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