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中補字第33號原告裕東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世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信羿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臺中簡易庭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書記官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