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七七號
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
甲○○相對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玖佰叁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素秋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洪淵重~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八、七0一元││├─────────────┼─────────────┼──────────┤│第一審郵票費用│一七0元│已退還一七0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六八元││├─────────────┼─────────────┼──────────┤│共計│八、九三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