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六0號
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捌佰陸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莊玉熙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魏芝雯~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一萬五百零九元││├─────────────┼─────────────┼──────────┤│郵票費用(含本件郵費)│二百五十八元│(退郵八十二元)│├─────────────┼─────────────┼──────────┤│本件程序費用│一百零二元││├─────────────┼─────────────┼──────────┤│共計│一萬零八百六十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