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一一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送相對人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壹仟壹佰肆拾參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確定為如附表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蔡美美~B法官王慧娟~B法官李銘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用新臺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歐貞妙~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貳萬零陸佰壹拾參元││├─────────────┼─────────────┼──────────┤│原審送達郵費│參佰玖拾肆元│已扣除退郵壹佰伍拾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壹佰參拾陸元││├─────────────┼─────────────┼──────────┤│共計│貳萬壹仟壹佰肆拾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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