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80號原告 鄭伊真 訴訟代理人 王婉嘉 律師
詹凱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名正 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書記官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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