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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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9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世超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世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世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187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本院108年審訴字第4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民國108年3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8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8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59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9年8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5960號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