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5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柒萬玖
仟柒佰柒拾柒元,應繳裁判費壹仟捌佰捌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捌佰捌拾元
。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證據)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