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城小字第7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月19日上午9時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第2法庭言詞
辯論終結並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軍傑
書記官 周怡青
通 譯 王四德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伍仟陸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計算之利息,並依上開利息百分之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與客戶繳款狀況查詢表原本各一
份及約定條款影本一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金門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