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彰簡字第1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政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因被告乙○○業經本院以九
十五年度禁字第一二0號裁定宣告禁治產,無訴訟能力,原告未
依規定載明法定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茲命
原告於七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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