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再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乙○○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士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聲請再審事件
,依再審原告提出之訴狀,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
項第二、四款之規定,載明聲明不服之判決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
守不變期間之證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聲
明不服之判決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如未依期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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