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戊○○○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己○○
被 告 松鴻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85號1樓
法定代理人 丙○○
91弄85
訴訟代理人 丁○○
85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6年1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陸佰元,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份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院書記官蔡麗芳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