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
複代理人 余如惠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城簡字第5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月19日上午10時45分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第2法庭
言詞辯論終結並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軍傑
書記官 周怡青
通 譯 王四德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前曾貸與被告新臺幣三十萬元,業據其提出借據影本乙
份為證,被告前雖具狀自承確曾向原告借得該筆款項,惟另表示
所負債務業經抵銷而消滅,然關此部分被告從未舉證以實其說,
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其請求被告給付前述款項及遲
延利息應屬有據,爰判決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金門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周怡青